不使用淨人
甲、從僧俗的分際來看
出家僧伽與居家行者的分際,並不是在「佛法的認知」上有所不同,主要是在離欲的實踐程度上,出家僧伽比居家行者來得更直接與徹底,這個差異點可以簡要直接的從出家僧伽不可享有親情、情欲、權位、錢財與固定的個人住所,也不可蓄積多餘的四事供養、不揀擇供養、不得主動索求供養,只有過著三衣一缽的流浪托缽生涯,即可清楚了知僧俗間主要分際的所在。在這當中純就出家僧伽必須捨離親情、男女情欲與權位來說,是一般的人多能夠知道、明白與接受的事,但對於不可擁有固定的個人住所、不可受取錢財、不可積蓄多餘的供養、不揀擇供養、不得主動索求供養而言,不僅一般人是既不知道也不見得明白何以需要如此,即使是出家的僧伽也不見得認同,或認為需要如此修行。
出家僧伽不可以擁有固定的個人住所,這麼作的原因,一方面是為了遠離貪愛的煩惱,不為取著與佔有的欲貪所繫縛,免於為了擁有而造作種種惡行;二方面是為了使僧伽能從日常生活中,深化無常的體驗,養成堅毅、果敢的身心體魄,並在不定居一處的人生裏,將佛法傳播於廣大的人間。另外,出家僧伽既不受取、積蓄、使用錢財,也不受取及積蓄多餘的供養,更不揀擇供養與不主動索求供養的主要目的,是要在日常生活中能夠遠離「隨欲而求」的過患,以及息除「為了不可知的未來而妄計希求」與「面對失去與無有的恐懼」的煩惱,因為這些苦惱的因素在於貪欲,所以僧伽應當從日常的生活中朝向離貪的解脫。
「僧伽」的內涵所在,應該不只是一個善解經典義理,並能夠嫻熟、深入及確當的將佛法的內涵揭示出來的知識菁英,或是用優雅的言詞與善巧的方便來宣揚佛法的佈道家,更不是以種種社會福利工作為己任的道德家、慈善家而已!因為善解法義、善說法義與慈善事功都是居家佛弟子及世俗人士就能夠妥善完成的事。 佛陀是個圓滿正覺、離欲、滅苦的人,佛法則是通達圓滿菩提的方法,而僧伽的內涵應當是「依循佛法徹底實踐於正覺、離欲之道,正向於滅苦的人」,如果僧伽不以徹底實踐滅苦為本,那麼佛法的真實性如何確證於世間?又如何在不同的時代與地域裏,為世人真實的顯現佛法的光明?
乙、從法與律來看
在目前的南傳佛教中,多數的南傳僧伽是和北傳出家修行者一樣,並未守持不受取、積蓄、使用錢財的戒律,即使是守持這項律戒的南傳僧伽,也大多是依照託付「淨人」的傳統作法,來作為守持金錢戒的方式。在傳統律戒當中的「淨人」,指的是受人託付服務於僧伽的人,所謂「受人託付服務於僧伽」的意思,是指當「僧伽有著生活必需上的不足 (非過度索求的不足) 」時,因為僧伽不受取錢財,而布施護持者又無法親自採辦時,此時受布施者所託付,代替布施者採辦「僧伽所需事物」以護持僧伽的人,就被稱為「淨人」。在這當中,真正能同時符合「僧伽不受取金錢」、「不受取、積蓄過逾的供養」、「不隨欲而求」的作法,必須符合以下七項準則:
一、布施者清淨:
布施者的供養是出自於「自發性」的意願與作為,不是由僧伽主動索求於布施者,或是布施者曾主動向僧伽表示「可以主動告知所需要的幫助與供養」,而後才由僧伽將需要主動的告知布施者。
二、受施者清淨:
凡為僧伽所可以納受的供養,必需是「符合當前生活必需上的不足」,若不合於現在的需要,只是為了未來可能的不足而預作準備的供養,或是超過現前生活所需的供養,乃至是為滿足個人心理需求的供養,則不可以接受。
三、所施者清淨:
布施者的供養必須是符合僧伽「當前生活必需上的不足」,並且是以實物或服務的形式護持僧伽,而不是以錢財、寶物、有價證券及信用卡或任何可以自由兌現所需的事物(如類似金錢的禮券)來供養僧伽。
四、受託者清淨:
可以接受布施者的託付,代替布施者採辦「已為僧伽所默許納受的供養」的人,必須是布施者親自尋求、託付的人,或是主動(自發性)的告知僧伽或布施者願意承擔代辦服務,並由布施者親自託付的人。此外,受託者必需是以受託為僧伽採辦某種「已確定是甚麼事物或服務」的作法,而不是以「受託金錢而後隨僧伽心意來採辦事物與服務」的方式,來為僧伽作服務。
五、了知清淨:
布施者必需是「親自與主動的」對所要布施的僧伽提出供養的意願,並且明確的告知所要供養的事物與供養的對象,而後在對方已確實了知下,布施者從所要布施的僧伽處明確的得到「接受布施」的訊息。
六、布施者所作清淨:
布施者將採辦「僧伽已默許的供養」所需,在親自託付予自身所尋得的受託者,或默許受施的僧伽所告知的受託者(此人必需是主動向僧伽表達服務意願者)之後,必需親自清楚的告知即將接受布施的僧伽──已經將採辦供養的事宜清楚的託付予某人,並請即將接受布施的僧伽在甚麼時候、甚麼地方,或是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從受託者處受取「自身已默許納受的供養」,乃至可以主動向受託者委婉的暗示或表明「應將布施者所託付的供養或服務付予僧伽」。
七、受施者所作清淨:
當即將接受布施的僧伽在受到布施者的告知:「可於受託者處獲得已默許接受的供養(必需已確定為何物及何種服務)」之後,才可以在布施者所告知的時間、地點或狀況下,向受託者委婉的暗示或表明:應將布施者已託付的供養或服務付予僧伽。然而,即將接受布施的僧伽,既不可以要求受託者改變布施者已託付的供養或服務內容,也不可以要求受託者將受布施者所託付的供養或服務,轉付予其他的人,更不可以要求受託者以錢財的形式交付供養。如果僧伽已從受託者處,獲得布施者所布施的供養或服務,那麼納受布施的僧伽必需主動、儘速與明確的告知布施者:「受託者已經將布施者的供養或服務交付予僧伽了」。
若即將接受布施的僧伽已向受託者暗示或表明若干次後(傳統的作法是可以站立於受託者可見處六次,以及直接向受託者言明三次),受託付代為採辦供養或服務的人,未將布施者所託付的供養或服務付予僧伽,則原來「已默許接受供養或服務」的僧伽,不可以向受託者過度的索求,而應當主動的告知布施者:「僧伽並未獲得已默許接受的供養或服務」,並且不宜談論受託者的不當。若僧伽是經由向受託者過度索求或施壓的方式,才從受託者處獲得供養或服務,那麼僧伽必須將這些供養或服務捨棄。
若能符合以上七項準則的布施、所施、受託與受施,就是清淨與如法如律的作法,而這種布施、受施及受託的形式,也只是一種平常生活中的代辦事務而已!這種僧伽難免會遇上的受施經驗,既符合僧伽的律戒,也無礙於離欲的修行,更是自然與平常的接受信眾的供養。在此之下,所謂如法受人託付代辦供養的「淨人」,就不一定是受僧伽信賴的人,也不需要是親近僧伽的人,更不會是一種特別指定服務者的「專人服務」。
丙、總 結
然而,現今佛教傳統習慣的「淨人」,多是由僧伽所指定或信賴的「專人」來擔任,並且是將「負責保管居家善士金錢形式的供養」而後「依照僧伽的意願運用錢財」的方式,視為是「承擔善士託付」的淨人作法。這種習慣作法的「淨人」,雖不符合如法如律的七項原則,也不合於 佛陀允許僧伽可受用居家信士為了「替僧伽作生活雜役」而布施「淨人」的準則1,卻又成為佛教的傳統習慣。
因此,為了免世人產生不必要的混淆及疑慮,以及無謂的譏嫌,中道僧團的僧伽雖接受如法如律的布施及供養,但一律不以「代為管理金錢供養」的「淨人」方式受取供養。
【註釋】
1. 見南傳大藏巴利律『大品』『藥犍度』首誦第十五分;北傳大正藏『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五,律部23冊651-2、3頁。